天津市供热常见问题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立法工作要求,会同相关单位,陆续印发配套文件十余个,对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其中与用热户有关的内容,涉及供热设施管理责任、温度测量、温度不达标退费、暂停和恢复供热等方面。为使用热户对这些内容能有所了解,我办?将大家关心的一些供热常见问题印制成宣传材料,以方便广大用热户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查阅。
问:对供热设施的管理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供热设施的管理责任按照供热设施所处位置和服务对象进行确定。住宅用热户的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用热户承担。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问:居民用热户在供热设施管理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用热户应对其管理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维修,用热户自己无力维修的,应及时报请供热单位予以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避免因设施故障造成损失。
2、用热户不能擅自安装、拆装、改装户内供热设施,以免影响其它用热户用热,影响其它用热户采暖的应当恢复原状。
3、为避免因共用设施发生故障给用热户本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用热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否则造成损失由用热户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影响供热单位实施检修、维修和更换设施的,用热户应予以拆除。
4、用热户对自管的供热设施如无管理能力,可委托供热单位代为管理,也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预防。
问:供热温度标准提高以后,退费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新的温度标准规定是: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在供热期间,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是:
1、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桩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2、经测量温度不达标,但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如此现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
3、供热单位如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问:室内温度测量有哪些要求?
答:为真实反映用热户室内温度,相关文件对室内温度测量方法进行了规范,具体要求有:
1、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测温时间。
2、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
3、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4、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窗户,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
5、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式,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
6、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问:室内温度测量的程序?
答:1、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时间。
2、测温开始前,双方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3、供热单位按规定方法进行测温。
4、测温结束后,将测温结果填写在测温记录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
5、如一方要求继续测温,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下一次测温时间。
6、测温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问: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利益应注意什么?
答:1、首先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
2、发现供热单位测温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应当场向所属区、县供热办或市供热办反应,由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处理。应注意,用热户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并不能说明测温结果无效。
3、如对供热单位提供的测温仪表准确度有疑义,首先可要求供热单位出示测温仪表检定证书。如仍有疑义,可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用热户先行垫付,经检定合格,测温结果有效,检定费用由用热户承担;经检定不合格,测温结果无效,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4、测温记录单由双方签字确认,测温结束后要留一份作为凭证。
问:用热户暂停和恢复用热有哪些要求?
答:1、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2、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问:用热户暂停用热为什么要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答: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交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缴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三是,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
问:哪种情况可以免交热能损耗补偿费?
答:1、本市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价格补助领取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
2、本市城镇户口的无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凭《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所属区、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交停热期间热能损耗补偿费。
3、用热户永久停热。
问:新建房屋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开发建设单位有哪些责任?
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其建设的供热设施保修两个供热期。在此期间,如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有缺陷会导致用热户无法正常用热,为避免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用热户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今年出台的配套文件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1、新建房屋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护、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2、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方法测温。
3、新建房屋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方法进行退费。如确定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开发建设单位先行赔付后可再向供热单位索赔。
问:在供热行业规范化服务方面有何举措?
答:为提升供热行业服务水平,今年还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对运行、维修、收费、投诉等环节进行了规范,要求各单位人员统一服装标识、佩戴胸卡、配备测温支架等,请广大用热户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