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4-05-30 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1 总则1.1 制定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稳定供热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1.2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供热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3 事件分级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停热时间等情况,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Ⅰ级(特别重大):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5万户以上供热,并持续48小时以上。Ⅱ级(重大):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供热,并持续24小时以上。Ⅲ级(较大):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供热,并持续24小时以上。Ⅳ级(一般):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5000户以下供热,并持续24小时以上。1.4 工作原则安全优先、属地管理、统一指挥、行业互动、即时报告、跟踪落实、分级管理、先期处置、持续改进、不断完善。1.5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我市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1.1 设立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建设交通委主任担任。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2.2 办事机构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由市建设交通委公用事业管理处、供热办公室,“12319”城建热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处等组成。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工作。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修订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指导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组织建设、管理专家组和应急指挥平台;监督管理供热应急队伍、物资和设备采购;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成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全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负责配合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进行供热安全事故调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协调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抢修及恢复供热机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燃气锅炉供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在气源供应中断或不足事件发生时,组织工业用气企业和燃气供应企业研究、制定并实施应急供气工业平衡方案和措施,保障向居民供热的燃气锅炉气源供应。市公安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公安消防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火灾控制与扑救。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供热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置,参与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突发事件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市环保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检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市指挥部。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相关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保障。市市政公路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设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相关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前5至7天向市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为市指挥部提供天气咨询服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以及相关应急通讯保障工作。武警天津市总队: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协助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市电力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属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设施巡查、抢险,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对成员单位的组成进行相应调整。2.4 现场指挥部2.4.1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供热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2.5 区县应急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关应急机构,负责本地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等。2.6 供热企业在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本市各有关供热企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按照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其中,能源集团重点负责热电联产供热管网和中继泵站的抢修。2.7 燃气供应企业负责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等的应急处置。2.8 专家组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参加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为集中供热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3 预防与预警3.1 预防根据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预防工作,包括:(1)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燃煤、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2)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3)加强采暖季供热安全运行检查;(4)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控;(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6)加强新建供热设施的施工监护;(7)建立危险源档案,定期开展供热设施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预警级别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信息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5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万户以上,并持续48小时以上;(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3.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4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3.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3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3.2.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2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3.3 预警的发布、解除和调整3.3.1预 警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副指挥批准后发布或解除;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或解除。区县供热办会同供热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市指挥部的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3.3.2 预警级别调整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市指挥部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作出相应调整。3.4 预警响应措施(1)市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2)供热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3)市指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预警响应工作;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情况。(4)建设并不断完善覆盖全市的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对热源厂、供热企业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实时进行监控。(5)通过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提前通知供热企业,及早准备应对极端天气。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相关信息。4.1.2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同时向相应供热企业发出指令,及时汇总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设施名称、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联系电话;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4.2 先期处置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4.2.2 发生管网泄漏的,供热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情况。4.3 应急响应4.3.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成员立即赶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市公安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和抢修抢险正常进行。属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4.3.2 Ⅱ级响应发生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Ⅱ级响应处置参照Ⅰ级响应执行,由市指挥部副指挥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现场指挥。4.3.3 Ⅲ级响应发生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会同相关事发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相关协调工作。4.4 响应等级调整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时,由市指挥部决定提高响应等级。当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市指挥部控制能力时,由市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4.5 信息发布4.5.1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大、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4.5.2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规范。4.6 应急结束在恢复供热后,由应急响应实施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报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5 后期处置5.1 恢复生产5.1.1 市公安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参与处置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事故调查结束后,立即组织清理事故现场。5.1.2 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及受损建筑物倒塌等潜在危险。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向市指挥部报告。5.1.3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燃气、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5.1.4 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突发事件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5.2 调查评估5.2.1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涉及供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件结束后60日内将调查报告上报市指挥部。5.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5.2.3 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进行整改,同时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5.3 善后处置市民政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须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6 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6.1.1 市建设交通委组织300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区级应急救援队伍,滨海新区按功能区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并合理分布企业应急抢险队伍。6.1.2 应急队伍的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集中供热应急处置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集中供热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6.1.3 各应急队伍要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市指挥部统一调动。明确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6.2 物资保障6.2.1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规模配置必需的应急机具、车辆和物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配备的抢险专业工具、设备和车辆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良好状态。6.2.2 供热企业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并接受市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督导检查。6.3 资金保障6.3.1 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其管理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应急处置资金,用于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行、应急保障及采购应急装备的支出。6.3.2 供热企业应在年度预算中对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应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织应急演练等。6.3.3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企业年度预算安排的应急专项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处置资金。6.4 技术保障6.4.1 逐步实施热电联产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企业间的供热相互调度供应。6.4.2 逐步形成以热电联产为主、大型锅炉房热源为辅、清洁能源供热为补充的集中供热管理新格局。6.4.3 供热企业与供电部门配合,加大投入,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7.1 宣传教育7.1.1 市建设交通委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条款,加强安全供热用热宣传的组织管理。7.1.2 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工作内容,搞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7.1.3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安全宣传教育。7.1.4 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7.2培训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供热企业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急抢险人员参加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能力。7.3 应急演练7.3.1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7.3.2 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处置流程演练,提高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8 附则8.1 本预案由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供热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明确事发后停、限热企业排序名单。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市和区县供热办备案。各区县供热办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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